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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18体育ios:陈甲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案〔2022〕张行复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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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城东)不罚决字字〔2022〕79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2年5月3日晚上接到徐甲电话,叫我去某中心(某幢某室)我大儿子家,说要去打我大儿子,没办法叫上老公、小儿子在7点30左右赶到,差不多时间对方五人也到了。他们在外面疯狂砸门,谩骂,进门后就冲房间去打我大儿子(当时已神志不清,喝了二碗白酒,十个),小儿子看到马上制止徐甲,这样,他们就开始疯狂撕打我小儿子赵甲,在我边上的徐乙(徐甲保持几十年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我边上也要冲去去,被我一把拉住,我质问他,今天以什么身份来的,你有什么资格来打我们,随后就一个重拳打在我脸上,眼镜也打掉,把我在地,如果再上一点,我这只眼睛都要瞎了,这个人渣我和他毫不相干,凭什么来打我,打我儿子,难道这人渣的话就是真理,城东派出所还叫他和徐甲出来指证我们三人打他们五人,他们纠集了这么多人就是来打架的,而我们毫无防备,惨遭他们一次次的暴力攻击,然后城东派出所的竟然还录了像,问徐乙我们怎么打他的,要坐实我们打人,真是弃有至理,这伟大的人民比电影演员还厉害,真的不做演员可惜了,试问这些到底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利,罔辜事实而不顾,在我们拒绝和解的情况把我们当罪犯一样审二次,还声嘶力极的叫嚣着你们打人了。我们一家三口被他们打的伤痕累累,我小儿子由于受到他们暴力冲击晕死过去,小手指骨折,这些人民都看不见的吗。他厚脸无耻的说有点伤是看不见的,这是我由生以来见过的最无耻的,到底是得了好处还是为了满足上级个别领导的旨意,黑白颠倒作出让所有知情人为此愤慨的结果。因此,我不惜搭上我这条命一定申诉到底,不管后面的官有多大,势力有多强,奉陪到底。

  被申请人称:一、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5月3日19时许,我局城东派出所接110求助指令:称我市某中心某幢某室报警人电话中声音嘈杂,疑似存在纠纷。接报后,民警立即前往张家港市某镇某小区某幢某室处警,到达现场后,民警发现室内有多名人员,均系房主陈乙和戴某某夫妇的双方家属。经了解,双方发生了家庭纠纷,其中一名叫赵甲的男子晕倒在地正在被抢救,陈乙和戴某某均服用了大量,因情况紧急,处警民警立即联系120救护车前往救助,后赵甲、戴某某、陈乙先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其家属陪同前往医院。2022年5月4日,陈甲、赵乙、赵甲至我局城东派出所反映,5月3日晚其在某小区某幢某室被戴某某一方的亲戚殴打,并分别陈述了各自的事情经过。当日,城东派出所受理陈甲、赵乙、赵甲等人被殴打治安案件进行调查。经调查查明,陈乙与戴某某系夫妻关系,现住于本市某镇某小区某幢某室,陈甲、赵乙、赵甲分别为陈乙的父亲、母亲和弟弟,徐甲、徐丙、徐丁、许某某分别为戴某某的母亲、大阿姨、小阿姨、小姨夫,徐乙系徐甲的邻居。2022年5月3日晚,陈乙与戴某某因婚姻矛盾在某小区某幢某室相继吞服疑似轻生,双方亲属得知此事后分别赶赴现场,陈乙一方到场的亲属有陈甲、赵乙、赵甲三人,戴某某一方到场的亲属有徐甲、徐丙、徐丁、许某某、徐乙五人,双方亲属到场后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争执和肢体冲突,后在戴某某等人劝阻下予以停止。事后,赵甲突发晕倒在地,陈乙与戴某某也因事先服用大量精神不佳,均被家属送至医院救治。本案中,陈甲指控徐甲、徐乙、徐丁等人殴打自己,但三人均未承认上述指控,在场证人除赵甲外亦未反映徐甲、徐乙、徐丁对陈甲实施殴打,现场无相关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认定徐甲、徐乙、徐丁等人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依法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本案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徐甲、徐乙、徐丁等人殴打陈甲,其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我局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2年5月4日,我局城东派出所受理陈甲等人被殴打案,对陈甲、赵甲、赵乙询问并制作笔录,对陈甲、赵甲伤情进行拍照固定,接受赵甲提供的黑色上衣一件;5月6日,询问证人陈乙、戴某某并制作笔录;5月9日,接受陈甲、赵甲提供的病历资料;5月10日,对赵甲的伤情进行鉴定并依法将结果告知双方;同日,我局城东派出所民警传唤徐甲、徐丙、徐丁、许某某、徐乙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并履行通知家属义务,接受许某某、徐丁的病历材料,对徐甲、徐丙、徐丁、许某某、徐乙伤情拍照固定;6月2日,我局城东派出所依法延长办案期限至三十日;6月12日再次传唤徐甲、徐丙、徐丁、许某某、徐乙询问并制作笔录。后在调查中发现陈甲、赵甲、赵乙三人也被指控涉嫌殴打他人,我局城东派出所于2022年5月24日、6月21日两次传唤询问陈甲、赵甲、赵乙并制作笔录,履行通知家属义务。2022年7月1日,经审批后,对徐甲、徐乙、徐丁等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综上所述,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作出的张公(城东)不罚决字字〔2022〕79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份;2.处警工作说明1份;3.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2份;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8份;5.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2份;6.到案经过2份;7.赵甲、赵乙、陈甲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8.赵甲传唤证2份;9.赵甲询问笔录3份;10.赵乙传唤证2份;11.赵乙询问笔录3份;12.陈甲传唤证2份;13.陈甲询问笔录3份;14.徐乙、许某某、徐丁、徐丙、徐甲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15.徐乙传唤证2份;16.徐乙询问笔录2份;17.徐甲传唤证2份;18.徐甲询问笔录2份;19.徐丙传唤证2份;20.徐丙询问笔录2份;21.徐丁传唤证2份;22.徐丁询问笔录2份;23.许某某传唤证2份;24.许某某询问笔录2份;25.陈乙询问笔录1份;26.戴某某询问笔录1份;2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赵甲)2份;2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陈甲)1份;2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许某某)1份;3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徐丁)1份;31.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赵甲)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各1份;32.陈甲、赵甲、许某某、徐丁、徐丙、徐甲、徐乙伤情照片各1份;33.案发现场照片及户型图各1份;34.徐乙电线.陈乙电线人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16份;37.徐甲、徐丙等8人送达回执16份。

  经查:2022年5月3日19时许,张家港市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接到报警,因报警人电话中声音嘈杂,疑似存在纠纷,民警即前往处置。经了解在场人员中申请人陈甲,赵乙、赵甲系陈乙家属,徐丁、徐甲、徐丙、许某某系戴某某家属,徐乙为徐甲邻居,双方家属因陈乙、戴某某夫妻二人家庭矛盾产生争执。因陈乙、戴某某均服用,赵甲晕倒在地,民警即联系120救护车对上述三人进行救治。2022年5月4日申请人陈甲至城东派出所报案称前一天晚上被徐乙等人殴打。城东派出所于当日受案调查。6月2日,被申请人依法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调查期间,戴某某家属亦向民警控告当晚被申请人陈甲,赵乙、赵甲殴打,城东派出所于2022年5月10日受案调查。2022年7月1日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张公(城东)不罚决字字〔2022〕791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徐乙涉嫌殴打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当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双方当事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份;2.处警工作说明1份;3.呈请延长办理期限报告书2份;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8份;5.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2份;6.到案经过2份;7.赵甲、赵乙、陈甲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8.赵甲传唤证2份;9.赵甲询问笔录3份;10.赵乙传唤证2份;11.赵乙询问笔录3份;12.陈甲传唤证2份;13.陈甲询问笔录3份;14.徐乙、许某某、徐丁、徐丙、徐甲呈请传唤报告书2份;15.徐乙传唤证2份;16.徐乙询问笔录2份;17.徐甲传唤证2份;18.徐甲询问笔录2份;19.徐丙传唤证2份;20.徐丙询问笔录2份;21.徐丁传唤证2份;22.徐丁询问笔录2份;23.许某某传唤证2份;24.许某某询问笔录2份;25.陈乙询问笔录1份;26.戴某某询问笔录1份;2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赵甲)2份;2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陈甲)1份;2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许某某)1份;3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徐丁)1份;31.法医学损伤鉴定书(赵甲)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各1份;32.陈甲、赵甲、许某某、徐丁、徐丙、徐甲、徐乙伤情照片各1份;33.案发现场照片及户型图各1份;34.徐乙电线.陈乙电线人传唤/拘留通知情况表16份;37.徐甲、徐丙等8人送达回执16份。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故被申请人对发生在其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陈甲向城东派出所报案时陈述其看到徐乙要上去打赵甲就上前拉徐乙的手臂,徐乙就把其甩开导致其左膝盖摔倒,之后其爬起来去拉徐乙的衣领,徐乙反手扇了其左脸一耳光,导致其左脸红肿,眼睛下面有一道印子。经询问相关人员,仅申请人之子赵甲陈述其母亲陈甲问徐乙当天是以什么身份来的,徐乙就一拳打在陈甲左脸上。赵甲虽陈述徐乙对陈甲实施殴打行为,但二人系关系,其证言证明力度有限。综合本案其他证据,亦不能证实徐乙实施了殴打陈甲的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徐乙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对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