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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18体育ios:《舟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4-05-21 05:55:12 来源:新利18体育平台 作者:新利体育app品牌官网 阅读次数: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舟山市城市容貌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询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至10月22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舟山市临城街道金岛路9号舟山市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1.1 为规范城市容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招牌、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有关标准、规范的原则要求,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舟山市城市建成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城市中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招牌、城市照明、城市水域、建筑工地、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均适用本标准。

  1.3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应当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充分体现城市特色,使城市环境保持整洁、美观。

  1.4 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除应当符合本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 经信、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文广旅体、城市管理、电力、邮政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容貌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1 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城市绿化、广告招牌、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3 主要街道:商业网点集中的繁华路段及步行商业街区;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主要党政机关所在地道路。

  2.4 重点区域:设有集会中心、主要党政机关、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及城市区域标志性的城市景观带等重要公共区域。

  2.5 建(构)筑物:建筑物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2.6 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的自有或公共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外机、防盗窗、遮阳(雨)篷及附属设施。

  2.7 公共场所: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公园、广场等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类场所。

  2.8 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2.9 城市绿化: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用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绿地场所。

  2.10 户外广告设施: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市政设施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

  2.11 非广告户外设施: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用于识别建筑物名称及其内部单位名称和信息的设施,主要包括店名招牌、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

  2.11.1 户外招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上及建筑用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称的字、牌、匾等相关设施。

  2.11.2 户外宣传条幅:利用建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用于宣传庆典、短期广告发布等活动的户外临时性宣传品,主要包括横幅、直幅等。

  2.12 城市照明: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的总称,主要指城市范围内的道路、街巷、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和建筑物等处的功能照明、景观照明。

  2.13 城市水域: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水库、山塘、湿地、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3.1.1 城市道路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呈本色,无垃圾、杂物、粪便、污水,无任意焚烧落叶、枯草、纸张及废弃物,无涂写、张贴、刻画等现象,清洁度指标应当满足《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的规定。

  3.1.2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运输建筑材料、渣土等散体的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封闭措施,运载液体、水产品、垃圾、粪便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和带泥土运行。

  3.1.3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点)。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划定标志线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车位进行售卖、加工、修理、洗车等经营活动;除临时运送外,停放于划定区域的非机动车上不得堆放货物、垃圾、杂物等物品。

  3.1.5 主要街道两侧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绿篱、栅栏的高度不得超过1.6m。

  3.1.6 主要街道两侧除环卫部门设置的果壳箱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撤桶进巷(店),不得自行设置。

  3.2.1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的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城市道路两侧银行网点,邮政、移动、电信、联通、水、电、气营业厅等窗口服务单位应当设有无障碍设施,管理、使用情况良好;盲道铺设应当连续,无设施占用或阻断,若无法绕开井盖且井盖与路面无高差时,可采用热熔胶、乳胶条等材料涂装覆盖井盖面,使盲道连接;坡道坡面应当平整、防滑、无反光;盲道上不得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或摆放任何物品;行道树穴不得压盖盲道。

  3.2.2 道路上设置的各类地下管线井盖、雨箅应当保持齐全、完好、正位,无沉降、缺损、破裂或影响交通和安全的现象;井盖和其基座应当标明行业标识,材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出现损坏或井盖丢失,应当立即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补缺和修复。依附于道路、桥梁布置的供水、排水等管道应当保持畅通,无漏水、无外溢现象。

  3.2.3 人行道的路面及侧石顶面应当平整,道板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线条和图案清晰。不得在城市道路高低落差处设置边坡或单边坡。行道树树穴及设施位置应当适当,方便人行。

  3.2.4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两侧不得新架设空中管线,对已架设的空中管线应保持缆线整齐规范,并逐步进行改造或采取隐蔽措施。

  3.2.5 禁止在盲道上或跨越盲道划设停车区域。划设停车区域应当距离盲道0.2m以上,盲道一侧人行道宽度小于2m时,停车区域宜划设成平行四边形。

  3.3.1 城市桥梁应当安全、完好、整洁,不得在桥梁结构上钻孔或设置其他设施。夜间照明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各种指示标志应当齐全、清晰。人行天桥、立交、高架路的桥梁应当设限高交通标志;通行机动车的城市桥梁应当设限载牌。

  3.3.2 桥面泄水孔应当完好、畅通、有效。桥面泄水管、排水槽应当完好、畅通,外观整洁美观,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疏通。

  3.3.3 在城市桥梁上增加风雨棚、声屏障、盆栽绿化、广告牌、管线或交通标志牌等附属设施时,必须满足桥梁安全技术要求。

  3.3.4 城市桥梁伸缩装置应当平整、直顺、伸缩自如,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有堵塞时应当及时清除,出现渗漏、变形、开裂、行车有异常响声、跳车时应当及时维修。

  3.3.5 城市桥梁栏杆应当完整、牢固、美观、有效。当有松动、缺损、锈蚀时,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城市桥梁防撞墩(墙)和防撞栏杆不应缺损、变形、锈蚀。

  3.3.6 桥下空间应当绿化或硬化,应当无沙土裸露,除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搭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3.3.7 城市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消防、防汛等设施,必须齐全有效。应当及时清扫隧道内外的塌落物、隧道口边仰坡上的危石、积水。各种标志、标线及反光部位应当每季度清扫、刷新、修理一次,不得有污染、缺损。

  3.3.8 人行天桥的梯道防滑条应当完好、有效,梯道雨季不应积水;坡道、梯道铺装完好、牢固;栏杆应当完好、清洁、直顺、坚固,严禁人群荷载超过设计标准;封闭式天桥应当清洁、通风,封闭结构应当完好。

  3.3.9 高架道路、人行天桥、立交桥桥下不得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禁止摆摊设点、乱堆杂物和人员聚居。禁止在桥梁上焚烧香烛和物品。

  3.4.1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定,并定期检查,及时维修,保持整洁、完好,无被遮蔽现象。

  3.4.2 交通护栏、隔离桩应当经常清洗、维护,无损坏、空缺、移位、歪倒。交通护栏、隔离桩在市政、环卫作业或应急救援等需要时应当根据实际,更改设置位置或改为活动式。

  3.4.3 路牌标识的设置及中英文译写应规范、统一。市政道路和公路隔离栏的设置,颜色、规格、材质等应规范、统一。

  3.4.4 用于临时交通管制设置的路障设施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不得在公共场所随意摆放路障设施;不得在城市交通护栏上晾晒衣物等。

  3.5.2 未经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设置(含调整、撤销、变更等)路内(车行道、人行道)机动车停车泊位。

  3.5.3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和撤除,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按照城市交通管理和道路实际状况施行;停车泊位、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完好。

  3.5.4 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内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及充电桩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整洁、完好,使用正常。

  3.5.7 路内机动车公共停车泊位应纳入“智慧停车”平台,实行“智慧停车”项目的区域,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停车场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停车诱导子系统(包括信息采集、传输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按行业部门规定的接口和标准上传信息。

  4.1.2 居住小区应保持环境整洁有序,无损坏花草树木、毁绿种菜、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拉乱挂等现象。

  4.1.4 居住小区内的建筑物外立面应整洁干净,无明显破损污损,各种空中缆线应整齐规范,无乱拉乱设、飞线 居住小区楼道内应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堆放、乱停车、堵塞等现象。

  4.1.6 新(改、扩)居住小区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或缘石坡道等无障碍设施,无障碍标识明显。停车场应设有无障碍停车位,无障碍标识明显。

  4.1.7居住小区生活垃圾应实行撤桶并点,定点定时分类投放,资源化利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建筑垃圾临时集置点,并规范处置。

  4.1.8居住小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食用鸽;居民饲养宠物、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及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4.1.9 居住小区内不得利用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等从事石材、铝合金、防盗窗和木器等经营加工活动,禁止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开设饭店、旅馆、冷库,以及休闲中心和歌(舞)厅等娱乐经营场所。

  4.2.2 临街商铺门外不得堆放垃圾、杂物,保持橱窗及室外的序化、洁化、绿化;商铺卷帘门的卷轴应当隐蔽朝。